发布时间:2026-07-23 | 来源: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| 阅读次数:67
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,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就规范使用“征信”“信用评级”字样提示如下:
一、根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)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21〕第4号)《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〔2019〕第5号)等有关规定,未经人民银行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,不得擅自从事征信、信用评级业务。
二、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〉的通知》(发改体改规〔2025〕466号),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“征信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
三、请未实际从事征信、信用评级业务,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“征信”“信用评级”字样的经营主体,尽快到登记机关或网上办理企业名称、经营范围变更,删除“征信”“信用评级”字样,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,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。
四、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,加强风险防范,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业务资质,特别是防范以“征信”“信用评级”名义开展的虚假宣传陷阱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
2026年7月22日